关于转发《三明市教育局关于组建赴外支教教师志愿者人才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31作者:审核:点击:
附件:
各校:
现将《三明市教育局关于组建赴外支教教师志愿者人才库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组织教师个人报名和组织报名,在4月5日前将报名表和汇总表通过办公平台上传县教育局人事股张海龙信箱,再汇总给市教育局。
宁化县教育局
2017年3月30日
明教人〔2017〕45号
三明市教育局关于组建赴外支教教师
志愿者人才库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为更好地做好我市支教教师选派工作,有力推动对口支援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决定组建三明市赴外支教教师志愿者人才库,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愿支教教师报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在职在编教师。
二、支教地区
目前,我市对口支援过的地区主要有:新疆、西藏、宁夏、平潭等对口县区、本市五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宁化县、清流县、明溪县、泰宁县、建宁县)。
三、支教时间
支教时间除新疆地区为一年半外,其他地区均为一学年。支教期间服从当地学校、教育部门安排,从事教学教研工作。
四、报名条件
(一)新疆地区
1.政治素质好,坚定不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师德高尚,乐于奉献,自愿支教;
2.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55周岁及以下;
3.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科教学和其他教育教学工作。
(二)西藏地区
1.政治可靠、业务精良、作风过硬、乐于奉献、自愿支教,坚定不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身体健康,能适应高原工作环境,能够承担学科教学和其他教育教学工作。
(三)宁夏地区
1.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师德高尚、乐于奉献、自愿支教,坚定不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
2.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有3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优先。
3.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科教学和其他教育教学工作。
(四)平潭地区
1.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师德高尚、乐于奉献、自愿支教,坚定不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2.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有3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科教学和其他教育教学工作。
(五)本市五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宁化县、清流县、明溪县)
1.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师德高尚、乐于奉献、自愿支教,坚定不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2.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有3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
3.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科教学和其他教育教学工作。
五、政策待遇
支教待遇按最新省定标准执行(见附件1)
六、人员管理
对志愿报名入库人员,我局将结合支教教师选派工作任务,优先选派考核合格且符合条件的志愿者。
七、报名办法
报名采取个人报名和组织报名两种方式进行,4月2日前,选择一种方式报名或两种同时兼报均可:
(一)个人报名:志愿者根据本通知,认真客观填写报名表和汇总表(见附件2、3),并于4月2日前将表格发至我局人事科邮箱:smjyrsk@163.com,个人报名邮件名统一为:XX支教志愿者+学校全名+姓名(如:新疆支教志愿者XX学校张三)。
(二)组织报名:各县(市、区)、市直属学校根据本通知,宣传发动,组织本辖区(本校)开展报名活动,并于4月2日前将表格(报名表和汇总表)汇总上报,发至我局人事科邮箱:smjyrsk@163.com。
4月2日以后报名者采用个人报名方式进行,常年有效。
八、组织管理
各县(市、区)、市直学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开展,要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教师,并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动,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教师报名参加支教。工作中,如有疑问可与我局人事科联系。联系人:李宜韬,联系电话:8222954,联系邮箱:smjyrsk@163.com。
附件:1.三明市支教人员相关政策待遇
2.三明市对口支教教师报名表
3.三明市对口支教教师报名汇总表
三明市教育局
2017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三明市支教人员相关政策待遇
(一)新疆
1.支援干部工作期间,派出单位保留编制、职务、职数,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征得支援干部本人同意。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各项福利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待遇。同时享受新疆地区同类人员地区津贴。
2.省财政一次性发给御寒费2000元、家庭困难补助费2000元、安家费6000元。并统一为每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300元/人、年。
3.支援干部工作期间,每月给予1500元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省对口支援干部专项经费中列支。
4.支援干部派出时,可在本人现行工资的基础上,薪级工资向上浮动一个薪级。工作期满回省后,浮动工资按保留工资管理。
5.对口支援干部休假和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合并使用,一年一次,往返路费、旅途住宿费由派出单位承担。工作期满后,可优先安排一次由省里统一组织的优秀工作人员休假考察。
6.支援干部工作期间,支援干部可探亲一次,往返路费、在旅途中住宿费以及在目的地没有固定生活场所的住宿费从省对口支援干部专项经费核销。未成年子女如有同行的,往返路费由派出单位予以报销。
7.各级组织特别是派出单位,应多方面关心、爱护对口支援干部,切实帮助对口干部支援解决实际困难。重大节日应对其家属进行走访慰问,以体现组织和单位的关心。对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派出单位和各对口支援工作队每年年底可以发给一定的特殊困难补助。
依据文件:闽委办〔2010〕103号
(二)宁夏
1.参加支教的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不因支教而受到影响。支教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所对应的标准执行;支教教师支教期间计算为担任班主任的年限,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应按原学校满教学工作量计算,并享受班主任津贴。
2.要重视对优秀支教教师的表彰奖励工作,各地在教师评先评优中要划出一定数量用于表彰优秀的支教教师。
3.在宁夏期间的伙食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00元,所需经费仍按闽教〔2001〕人105号文件规定,按支教教师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4.支教人员在宁夏工作期间的其他待遇,仍按闽教〔2001〕人105号文件执行。
依据文件:闽教〔2001〕人105号、闽教人〔2010〕23号、闽教人〔2011〕80号
(三)西藏
1.参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对口支援干部有关待遇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0〕103号),在藏工作期间,省财政为援藏教师提供固定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000元,一次性发放一定金额的御寒费、困难补助和安家费,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300元。在藏工作期间,可按实报销进出藏差旅费(含寒假)每人每年2次。如援藏教师寒暑假未离藏,每年可报销一名家属进出藏探亲的交通费1次。
2.援藏期间,援藏教师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由派出单位发放,派出期间可在本人现行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薪级工资,各项福利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教师待遇;同时由西藏按照当地同类同级人员工作标准(含补贴)给支教教师计发差额。
3.援藏教师支教期间计算为担任班主任的年限,享受班主任津贴,并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应按原学校满教学工作量计算。
4.援藏教师一年援藏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两年的经历,并可缩短一年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限。
5.援藏教师派出时,已聘任的应在专业技术职务内晋升一级岗位细分等级,职称已评未聘的应先聘任已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援藏期间可在西藏参加职称(职务)评聘,援藏期满回原选派单位后,经考核合格可按在藏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在藏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经审核后可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
6.援藏期间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西藏在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派出单位在评选国家和省级优秀教师等荣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表彰优秀的援藏教师。各地在选聘中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时,应优先考虑在援藏支教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
7.援藏教师在藏期间,因工作需要安排相应职务或提拔任职的,由西藏当地教育部门和派出单位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同意后,由西藏当地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8.援藏教师援藏期间的考核由西藏当地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根据援藏教师期满考核情况,提出援藏教师返回后使用书面建议。
9.援藏管理人员期满返回后,援藏前在原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应安排同级别的领导职务。对在藏工作期间表现优秀的,符合任职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援藏期间已晋级的,返回后要安排相应职级的职务。
依据文件:闽教人〔2016〕16号
(四)我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1.省财政按照每人2万元/学年的标准拨付支教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教教师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相关支出。每位支教教师生活补助为1500元/月,由重点县按月先行支付;其余5000元由重点县统筹安排,用于购买保险等与支教工作、生活相关的支出。
2.支教工作时间计入支教教师农村任(支)教年限和担任班主任的年限;支教教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学校执行的岗位工资执行,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原学校满教学工作量计算,并享受班主任津贴。其他有关政策待遇按照派出设区市的有关支教政策执行。
依据文件:闽教师〔2016〕18号
(五)平潭
1.支教教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和住宿由平潭综合实验区负责,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
2.支教教师从派出地至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寒暑假期间探亲的往返交通费由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派出学校负责。
3.赴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支教工作时间计入支教教师农村任(支)教年限。
4.其他有关政策和待遇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闽宁学校对口支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0]159号)和省对口支援帮扶宁夏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选派对口支援宁夏贫困地区学校教师工作的意见》(闽教[2001]人105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赴宁夏、彭州支教教师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闽教人[2010]23号)执行。
依据文件:闽教人〔2011〕41号
附件2、3(报名表与报名汇总表)请下载自行查看
关于转发《三明市教育局关于组建赴外支教教师志愿者人才库》的通知.doc